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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 ... 致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予補強,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

雜項工作物認定在建築法§7-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 、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 ...

雜項工作物認定在雜項執照 - 解釋頁的討論與評價

所謂雜項工作物或雜項建築物,是指營業用的爐、水塔、瞭望台、廣告牌、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駁崁、高架遊戲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中央空調、昇降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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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依《建築法》第7條規定,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灶、水塔、瞭望台、 ... 政府認定雜項工程必須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執照中 ...

    雜項工作物認定在淺顯易懂的建築法規基本概念的討論與評價

    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的分類,是建築中一個大哉問,很難一語道破,也絕非. 建築法白紙黑字可以一言以蔽之。 所以本章節以太陽能板,以及臺南市認定方式作說明。

    雜項工作物認定在解釋令函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的討論與評價

    第七條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灶、水塔、瞭望臺、廣告牌、散裝倉、廣播塔、 ... 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地區,其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尚 ...

    雜項工作物認定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行政函釋內容的討論與評價

    標題:, 核釋圍牆是否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第1項第6款第4目 ... 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雜項工作物認定在新竹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的討論與評價

    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者。 ... 第二十一條前條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造價得依附表二所定估算標準認定之。

    雜項工作物認定在法規內容-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的討論與評價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如下: ... 一、經道路主管機關認定或各級法院判決確定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

    雜項工作物認定在法規名稱: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的討論與評價

    前項第一款所稱供公眾通行之巷道,由本府就其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之。 申請指示建築線基地之鄰近現有 ... 但雜項工作物之造價,應由建築師覈實估算,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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