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碩班資訊集合站

建築法 第 7 條、建築法第五條、建築法第9條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建築法 第 7 條關鍵字相關的推薦文章

建築法 第 7 條在建築法§7-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7 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 、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 ...

建築法 第 7 條在建築法第7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的討論與評價

建築 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 前項建築工程 ...

建築法 第 7 條在關於貴府函詢建築法第4條建築物之定義乙案 - 營建署的討論與評價

建築法第7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灶、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 ...

建築法 第 7 條在ptt上的文章推薦目錄

    建築法 第 7 條在建築法的討論與評價

    第 六十七條(噪音等之限制).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工程施工方法或施工設備,發生激烈震動或噪音及灰塵散播,有妨礙附近之. 安全或安寧者,得令其作必要之措施或限制其作業 ...

    建築法 第 7 條在法規資訊|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 Taipei的討論與評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營建. 名稱. 建築法 第7條.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84年8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5659號令修正公布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 ...

    建築法 第 7 條在建築法 - 植根法律網的討論與評價

    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 第七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 ...

    建築法 第 7 條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行政函釋內容的討論與評價

    標準」第 2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4 目立法意旨指稱之建築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 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圍牆或其他建築法第 7 條規定之雜項工作物,如

    建築法 第 7 條在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的討論與評價

    第七 十七條. 1.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2.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 ...

    建築法 第 7 條在號 - 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的討論與評價

    九十七年六月份法規聯席研討會會議記錄. 提案一. 案由: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 ...

    建築法 第 7 條在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438881號 - 台南市營造公會的討論與評價

    字第0382號函辦理。 内政部. 署騎縫. 按建築法第7條規定:「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 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 爐灶、水塔、.

    建築法 第 7 條的PTT 評價、討論一次看



    更多推薦結果